深圳廉租房将退出历史舞台
发布日期:2016/3/8 9:12:32 | 浏览次数:4053 来源:《深圳商报》3月8日A09版【深圳商报讯】(记者 李秀瑜)深圳的廉租房将退出历史舞台。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送审稿)》昨日起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据悉,《办法》正式施行之日前,已租住廉租房且租赁合同未到期的,可继续履行合同,且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租。继续履行合同及续租期间,租金标准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市住建局称,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不会加重廉租保障对象的经济负担。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将截止3月13日,市民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通过去函及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市住建局反馈。
目前配租廉租房300套
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办法》是对国家、省关于廉租房与公租房并轨运行政策的贯彻落实,也是完善深圳廉租保障制度,继续实现对低保人员应保尽保的客观需要。
据统计,目前深圳正在发放廉租货币补贴1379户,配租廉租房300套。自实施廉租住房制度以来,已累计发放廉租货币补贴约7300万元,补贴3431户,配租廉租房493套,已连续5年实现了对低保人员(含低保边缘人员,下同)全面覆盖、应保尽保。
并轨后统一房租标准
并轨后,深圳以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对廉租保障对象实施住房保障,实物配租部分执行统一公租房租金标准,同时,对廉租保障对象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
并轨后的廉租保障方式包括两种:一种是廉租保障对象自行承租市场房源,对其发放市场房租金补贴(以下简称货币配租);另一种是符合条件的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对其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以下简称实物配租)。
针对实物配租,《办法》明确规定,区主管部门建设筹集的公租房房源,应当优先解决辖区内廉租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对其应保尽保。
《办法》规定,无论是配租公租房,同时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还是发放市场房租金补贴,都应严格执行配租面积及货币补贴相关标准,杜绝过度保障。
廉租保障对象可轮候公租房
虽然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后。不再建设筹集廉租房,但低收入居民作为廉租保障对象,应与公租房轮候申请人等其他住房保障对象明确区分,关于廉租保障对象准入条件、申请、审核程序相关规定应予继续沿用。
《办法》还规定,承租公租房的廉租保障对象申请自行承租市场房源的,公租房租赁合同解除。自合同解除当月起,享受货币配租;廉租保障对象自行承租市场房源期间,符合公租房轮候申请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轮候。经载入轮候册的,可选择实物配租。
市场房租金补贴标准由各区制定并动态调整
今后,市场房租金补贴标准将由各区负责制定。《办法》规定,市场房租金补贴标准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制定并公布执行;市场房租金补贴标准应根据本区(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情况和住房保障水平等适时进行调整。
《办法》规定,廉租保障对象经轮候并承租公租房的,配租面积、租金标准与社会轮候家庭承租公租房的配租面积、租金标准一致。
市住建局称,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不会加重廉租保障对象的经济负担。
根据《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针对低保家庭出租的公租房,按照市场租金的10%以下收取租金,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约为市场租金的50%。由此,《办法》规定,“按照其所承租公租房租金标准的90%向其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即承租公租房的廉租保障对象实际只承担公租房租金的10%。
每户补贴面积上限为50平方米
该《办法》明确,公租房租金补贴面积标准按廉租保障对象人口数计算,人均补贴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每个家庭补贴面积上限为50平方米。承租面积低于补贴面积标准的,按实际承租面积计算;承租面积高于补贴面积标准的,超出补贴面积标准部分不予补贴。
此外,根据《办法》,承租家庭因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请廉租房保障条件但符合申请公租房条件的,取消其廉租保障对象资格,停止对其发放租金补贴;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其公租房保障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原文链接:http://szsb.sznews.com/html/2016-03/08/content_347348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