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法治公民 建设法治社会
发布日期:2015/6/23 9:24:34 | 浏览次数:3719 来源:《深圳特区报》6月23日A03版市第六次党代会《报告》提出,要“加快建成公平公正安定有序的一流法治城市”,对深圳早前提出的建设“一流法治城市”进一步提出了“公平公正安定有序”的界定,分别从立法,法治政府,司法改革,借鉴国际化法治经验,法治社会等几个部分提出了深圳建成一流法治城市的具体举措。
良好的法治文化可以促进法治城市建设。城市法治文化是以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推动法治城市建设的一种文化形态,市民在社会生活中普遍持有和尊崇法治的内在价值,法治中所包含的民主、权利、平等、正义、公平等理念和精神渗透到城市治理和社会行为规范之中。
深圳在加快建成公平公正安定有序一流法治城市过程中,必然强调培育和发展城市的法治文化,进一步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环境。
一是着力树立法治思维。中国传统文化以家族为本位,在中国公共文明的形成过程中,法律所能发挥的形成公共空间行事规则的作用,是存在着明显缺陷的。这也使得中国社会长期以来难以建立现代的公共文明意识,社会“公德”、公共精神和规划意识仍然需要培育。在现代社会,人们都必须生活于公共空间,在传统的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等“五伦”关系之外,必须面对和处理“群己”、我与“他者”的关系,除了家庭伦理,还必须面对社会公共伦理,尊重与善待陌生人,自觉维护公众利益和公共秩序,由此,我们必须强化法治建设,在深圳市场体制机制发展良好的基础上,发挥规则意识、市场意识、契约意识成熟的优势。注重树立全民的法治思维,形成社会契约的公共精神,建立权利和责任的平衡关系,引导和促进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会公共意识,使人们自觉维护公众利益、公共秩序和公共文明。
二是着力完善法治体系。党代会报告着重从创新立法机制,完善立法程序,加快重点领域立法等方面,提出加强和改进深圳产法,构建更加完备的地方法规体系。制度是文化的产物。弘扬法治文化,制度是根本与核心,应当促进制度层面上的良法之治,必须强调良法善治。《商君书·更法》中提到:“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在今天看来仍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完备的现代法律体系,不仅要满足利益需求,也要满足公正需求;既符合社会效率需求,也要满足大众的公平需求;不仅满足市民的自由平等,也要适应社会的安定有序的法律制度。因此,立法应当适应时代的要求,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在过去注重经济立法基础上,更大力度保障民生、文化等社会领域的立法力度;借鉴国际先进地区的优秀立法经验,真正保障公民的各项权益,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最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此同时,还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建立行政执法新机制,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并严格执行,同时建立司法公正的严密防线,发挥司法公正对于社会公正的引领作用。
三是着力培育法治公民。党代会《报告》中提到健全立体化社会化的普法格局,推动全社会参与法治实践,进一步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环境,对于培育法治文化和理性法治公民,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实际上,一个社会能否实现法治,法律不应只是阻止犯罪、“定分止争”的世俗工具,而更应该成为人类追求理性、秩序的法律智慧,成为社会生活的终极目的或意义。某种意义上,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因此,应当发挥深圳社会组织发育成熟的优势,充分调动社会的力量,培育公民守法的自觉,使公民在法律的框架内保障、维护、捍卫自身权利,把法治变为一种普遍的行为模式,更是一件任重道远的事情。只有建立起尊崇和信仰法治的法治文化,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才能使每一位公民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真正享受法治的秩序和繁荣。(殷立飞 整理)
原文链接:http://sztqb.sznews.com/html/2015-06/23/content_326019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