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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国资监管体制 加快国企改革步伐

发布日期:2014/12/8 9:44:19   |   浏览次数:10863   来源:产耀东

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体制基础,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这些年来,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和明显成效,但目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政企不分、政资不分问题依然存在;经营性国有资产没有实现集中统一监管,政出多门、监管规则不一致、资源配置分散;出资人职责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分离还不到位,存在较大的交叉重叠,等等。为了破解这些难题,在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推动新一轮国企改革中,可根据不同性质、不同行业、不同产权结构国有企业的特点,探索有针对性的监管模式和方法,整合监管资源,提升监管合力。

 

 

近年来,国资国企结合发展现状与愿景目标,综观行业位置及市场环境,整合资源,建立健全协同监督机制,强化过程监督的整体效果,不断完善国资监管,促进了企业稳健持续发展。

一是完善国资监管体系。深圳国资委整合监事和财务总监管理、审计监督、国有资产稽查以及综合监管服务等职能,明确外派监事和财务总监职责权限,改进调查研究、监督检查以及工作报告的内容、方式和手段,探索建立指导监督、合力监督、成果运用、考核激励等机制。强化国资委、集团监事会及所属企业监事会的业务指导关系,引导各级监事会与本企业财务总监、审计、纪检监察等开展联合监督。各项措施丰富了国资监管手段,拓宽了监管渠道,引领了企业协同发展。

二是提升出资人监管能力。混合所有制下,国有资产的经营战略规划、资源组织调度、考核与评价以及预算管理等难度加大,需要发挥监督资源各自专长,健全工作网络,完善出资人之间、出资人与监事会、监事会与企业内部等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对混合经济及跨地区、跨国境国有资产流动与运营的监管。比如,云南在推动国企改革中借助社会审计中介等社会力量,提高专业监管水平,探索监事会主席兼党建督察员、特邀纪检监察员的“一岗三责”监督方式,实行监事会直接参与企业改制重组、业绩考核、党风建设等工作,提高了出资人监管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服务国企稳健发展。如果国企监督资源缺乏统筹配置,将难以适应混合所有制对效率的要求。上海国企建立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监事会牵头,纪委、审计、风险、工会等部门或岗位共同参加,以定期或不定期临时会议形式协同合作;或在集团组建监督工作委员会,由监事会牵头,企业内部监督部门负责人参加,定期共商监督事宜。在实施专项检查时,监事会制定方案,企业内部监督资源共同参与现场检查、研究检查结果。由此,各方信息和智慧得以综合,企业经营水平和抵御风险能力得以提升。

 

 

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增强国资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及时性。在混合所有制下,要解决监督资源各行其是、监督成果重复无效等问题,须系统设计监督整合方式、监督职能定位、配套保障制度等,提高监督的有序性和耦合性。整合国企监督的关键在于,通过联动贯彻国资监管等意图,正确处理监督原则性和灵活性、监督程序与监督效率、监督与服务、监督与被监督等4个关系,布局“一个网络”、推动“五个融入”、突出“七个重点”,建立健全监督联动体系,从而促进国有资产安全高效运营。

第一,监督联动网络布局要加强顶层设计。一是结合分类监管,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企科学健康发展为核心,探索建立多种监事会牵头的国企监督联动模式,促使内外部监督目标趋同,形成协同合力。二是纵向延伸监督链条,加强国资委对集团监事会、集团监事会对所属企业监事会的对下指导和对上反馈,确保对重要子企业经营管理和重要资产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三是横向强化监督指导与协同,加强监事会与财务总监在重大决策监督、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等方面的协作,监事会、财务总监与企业纪检监察、内审、风控、工会等部门的沟通,监事会与国资委相关业务处室的配合,落实监督合作措施。

第二,监督联动制度机制要紧密结合实际。一是融入国资监管制度,充分考虑各类国资国企监督资源,明确其在国资监管中的职责权限及出具独立意见要求。二是融入国资监管任务,重大事项报告内容以问题揭露为导向,反映出资人关注的异常数据,在全面掌握有关情况的基础上,客观分析,作出评价。三是融入公司章程,以公司章程、议事规则修订为契机,融入公司治理,落实监督资源职权。四是融入企业监督机制建设,将企业内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内部通气会等有效监督协同形式,以制度形式固化。五是融入责任追究机制,对确实监督失察的须追究相关监督人的责任,包括追溯以往履职责任。

第三,监督联动的内容要突出重点。一是分类监督,对履职平台、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金融投资产业等竞争性企业,赋予不同的发展定位和重点,强化差异化监督检查。二是投资活动,关注投资决策程序是否规范、投资项目管理是否完善等,促进企业提高投资效益。三是财务活动,重视企业特别是下属企业的会计核算、资金安全和资金平衡,防控大额资金支付风险。四是产权转让及资产管理,关注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公允、股权稀释对国有资本的影响、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五是薪酬执行,关注企业薪酬预算执行与公平分配、高管考核与薪酬挂钩等,促进规范国企收入分配秩序。六是高管履职,一旦企业高管出问题,倒查追究责任,发现监事履职不到位的,一并追究责任。七是制度落实,持续关注企业投资监管、招标采购、资产租赁等制度落实。

(作者系深圳市纪委派驻第七纪检监察组组长、市国资委纪委书记。原文刊载于《经济日报》8月12日15版)